永康吴某某,被判刑!

vicket | 来自浙江
2022年11月22日,雨夜
在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山村
发生一起“电瓶车”与人相撞的事故

当晚11时07分许,吴某某驾驶着“电瓶车”从章店村前往武义,驶至下山村路段时,不慎将过马路的80岁老人黄某某撞倒在地

事发突然,吴某某第一反应就是继续驾车逃离现场。
23时09分,路人报案,交通警察大队赶到现场发现受伤老人当场死亡,肇事者及车辆不知去向。

次日上午,肇事者吴某某及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认定,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也未进行机动车信息登记。归案后,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3年3月1日
该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时下雨,视线模糊,突然撞上了什么,我也连车摔倒了。爬起来后,发现车后面两三米左右的地方倒着一个人......事发以后,我和家里人都联系过,他们叫我去自首,但是我不敢......当时真的害怕,也没有想太多,就是怕,就想跑,现在想想真不应该跑,害人害己啊!”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吴某某情绪激动,悔不当初。

经查,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存在逃逸情节。

2023年4月4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4月20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切勿无证驾驶。该案中,吴某某表示不知道自己驾驶的“电瓶车”属于摩托车,购买时店里也未曾提及。以案为鉴,广大市民朋友们在购买电瓶车时一定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明晰所购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是否需要考取摩托车驾照。切勿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救助伤员、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自己的责任,更使被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甚至可能造成被害者被二次碾压等生命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永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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