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执行新电价!

薯片敏感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薯片敏感 于 2023-5-29 15:21 编辑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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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3〕139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各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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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附加0.1分;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居民生活用电1- 10千伏“一户一表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

3.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 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二、工商业用户(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包括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等,其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工商业用户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详见附件2。

分布式新能源就近交易等用户用电价格组成同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统一不同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的峰谷浮动比例,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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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相同标准缴纳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增量配电网按相同标准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所附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工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后续国家文件等执行。

附件:1.浙江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3.工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 义乌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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