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案,判了!

瘦瘦爱萝莉 | 来自浙江
流量经济时代
“明星代言”“明星推荐”
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
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
“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
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一公司因“碰瓷”知名女星林心如
公开道歉!赔偿!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林心如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制成的海报。
林心如方发现后
以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为由
将六家网店经营主体
即某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
案涉网店的侵权广告均已经删除

判决结果:
连续3日公开道歉,赔偿!
一、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
二、某化妆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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