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整改,行政拘留!

小蝴蝶缓慢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小蝴蝶缓慢 于 2023-5-8 15:19 编辑

5月5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白龙桥派出所民警对婺城区英姿理疗养生馆再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现已对负责人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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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4月22日,白龙桥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的英姿理疗养生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理疗养生馆存在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多项消防安全隐患。民警遂即对经营管理人员王某某提出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当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责令王某某于4月24日前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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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白龙桥派出所民警再次对英姿理疗养生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某仍未落实整改。因英姿理疗养生馆系不特定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王某某系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其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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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婺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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